关于2014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1日

北京化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湖南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受科技部委托,中国化学会承担2014年化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下达2014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通知》(国科基函〔2014〕1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材料准备

1.请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14〕124号),组织你单位的参评实验室(见附件1)准备评估材料。本次评估周期及各项数据采集时间: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2.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期内的年度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其中,年度报告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由实验室提供);五年工作总结由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格式见附件2)。

对批准建设未满5年的实验室,批准建设前的科研任务和成果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围绕实验室现有研究方向在依托单位内承担或完成。

3.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列举的论文、专著和数据库等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成果的标注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4.科技部将在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各实验室提交的五年工作总结,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评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可向中国化学会或科技部反映并提供证据。

二、 评估程序

2014年实验室评估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1.初评采取会议的形式,将于7月中下旬择期举行。初评将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审阅,并听取各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40分钟),专家质询(40分钟)。

2.现场考察拟于7月下旬至8月中旬择期进行。参加现场考察的实验室原则上为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分组进行,每个实验室原则上为1天。

3.综合评议不分组。由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确定重点评议的实验室,提出评估意见。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 有关要求

1.为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请各实验室将五年工作总结封面信息及实验室评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评估时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于2014年5月31日前以信函或E-mail形式寄至中国化学会评估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2号,中国化学会评估工作办公室,100190;E-mail:pinggu@chemsoc.org.cn)。

2.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于2014年7月10日前提交。纸质一式4份(A4复印纸双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册)、电子版光盘一式8份,送交中国化学会评估工作办公室。

请依托单位将评估工作安排报告给主管部门并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2号;邮编:100190

中国化学会评估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625584,62568157;传真:010-62568157

联系人:王亚茹、张 灿、郑素萍

附件:

1. 2014年度化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参评名单

2. 国家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报告(格式)

中国化学会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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