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International Affairs

中国化学会自成立以来,不间断地开展国际交流工作,加强与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中国化学学科在国际上的影响,促进国内外化学界的学术交流,人员往来,为使中国化学学科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中国化学会决定设立外籍荣誉会士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5日

  在12月19日召开的中国化学会第27届常务理事会第3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对外籍有关人员设立荣誉会士的提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化学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荣誉会士条例》。

  设立外籍荣誉会士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对中国化学事业及中国化学会与国外交流做出贡献的友好人士、著名专家。这也是中国化学会扩大国际影响的步骤之一。

有关条例和候选人提名表格可从化学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http://www.ccs.ac.cn/download/


中国化学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

中国化学会荣誉会士条例

  第一条 中国化学会荣誉会士(以下简称荣誉会士,英文为HonoraryFellow)是中国化学会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设立荣誉会士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对中国化学和中国化学会与外国学会间交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国外卓越的学者、专家。

  第三条 对中国化学和中国化学会与外国学会间交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国外卓越的学者、专家,均可被推荐并当选为荣誉会士。

  第四条 授予荣誉会士的人数每年不多于10名。由常务理事、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由全体常务理事进行投票选举(邮件方式),参加投票选举的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可视为通过。

  第五条 推选拟授予荣誉会士候选人时,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中国化学会荣誉会士候选人提名书》。

  第六条 对获选的荣誉会士颁发证书。获选的荣誉会士的有关信息刊登在学会有关刊物和网站上。

  第七条 荣誉会士对中国化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化学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化学会赠送的有关出版物。荣誉会士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本规定2008年12月19日经中国化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化学会常务理事会。